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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现代物流企业因疫情导致的违约风险之道路运输篇
来源:发布时间:2022-06-02阅读次数:5892返回列表>>

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和局部性聚集性疫情并存的局面,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的背景下,各地各行业都在以时不待我的精神、分秒必争的行动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物流行业承担着国计民生的重任,物流运输通道可以说是城市之间的“输血管”,其通畅程度至关重要,但偶有不畅也在所难免。因此,增强企业合同合规化管理作为有效防控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仅以个案例为引,浅析道路运输企业如何合理利用不可抗力规则以减少或避免因履约不能而遭受的损失。

基本案情介绍:

20209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承运B公司北京至昆明线路的往返货物。A公司每月保障6趟班车,若A公司当月安排班车少于6趟,应当承担以减少趟数为基数,每趟1万元的违约责任。后B公司依约履行合同,20211月至4月期间,A公司以北京-昆明货运线路途经地X市内采取防控措施,道路不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每月仅安排3趟班车往返昆明-北京。因物流运力不足,导致B公司库房存货量激增,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B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并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部分运输线路的途经点因疫情防控原因通行受阻,可否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案件判决结果:

《货物运输协议》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国内经济社会开始平稳有序发展的时期签订的,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大流行和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采取的防疫措施已具有清晰的认识和了解。虽然A公司提交了有关X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证据,但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A公司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域范围内被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不足以证明相关部门对A公司采取了相关的疫情防控措施,不足以证明相关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A公司无法按照《货物运输协议》 的约定支付运费或安排货运任务。A公司应当向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点评:

1、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常见的不可抗力有: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政府行为如:政府干预、禁令、禁运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3、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通常的运输线路将旅客、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

4、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运输途中运输具上发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可以变更运输线路,起运地或者到达地采取禁行、限行防控措施等而发生运输线路的变更、或延迟交付的,可以认定为受不可抗力影响

5、根据道路运输活动的特殊性,为避免因线路途经点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造成违约,物流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因途经点防控措施造成物流车辆通行受到影响的,可以视为受不可抗力影响而免除承运方违约责任

6、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依约履行合同的,承运方有义务及时通知托运人,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文章所涉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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