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市场主体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相关政策措施,更好推动政策落实,我们对各部门出台的援企纾困特别是支持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具体如下:一、就业政策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二)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 (三)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 (四)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一)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五)2020年2月起,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六)各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七)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八)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九)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十)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2020年赤字率拟按3.6%以上安排,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上述2万亿元全部转给地方,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扩大消费和投资等。 (二)2020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1.6万亿元,提高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000亿元。重点支持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建设。 (三)今年年内,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四)2020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等。 (五)中央财政资金向农产品流通企业在疫情期间承担保供任务中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提供补贴。 (六)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 (一)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省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 (二)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六)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一)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长期资金。2020年5月15日,金融机构平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9.4%,较2018年初降低5.5个百分点。 (二)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市场利率持续下行,推动金融部门向企业合理让利。 (三)安排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企业范围:一是生产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四)安排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7月1日起,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七)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八)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九)商务部、中国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完善金融服务支持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的通知》,围绕步行街建设与管理、步行街大型零售商发展、步行街小微商户结算与融资、促进个人消费四个方面提出16条支持举措,解决街区商户特别是小微商户在复工营业中遇到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为重点业态和困难商户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支持街区商户开展各类促销引流活动。 (十)商务部与中国银联共同制定工作方案,提出降低商户交易成本、完善企业信贷服务、优化支付结算环境、支持信用消费发展等多项具体举措,鼓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银联分支机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促消费务实合作,为商贸流通企业“量身定做”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支持方案。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d/202007/202007029832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