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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Announcement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规划监督市区两级权限分工的意见》发布
来源:发布时间:2023-02-11阅读次数:831返回列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结合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权限分工范围,保障规划许可与规划监督工作权限一致,推动规划实施闭环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两级规划监督权限分工范围。

 
分工原则
1.坚持规划监督与规划审批权限相一致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2.坚持规划监督权应放尽放原则。充分发挥属地规划实施管理优势,方便群众企业就近办事。
3.坚持审批与监管形成闭环原则。有效衔接审批与监督,推动规划实施全链条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权限分工内容
委机关核发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委机关负责实施规划监督;分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分局负责实施规划监督。具体如下:
1.国家重点项目、市级重点项目、跨省域或跨区域项目,由委机关实施规划监督;其他建设项目,由各分局实施规划监督。
2.通州区范围内,跨省域或跨区域项目,由委机关实施规划监督;其他建设项目,由通州分局实施规划监督。
3.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范围内,委机关核发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委机关负责实施规划监督;其他建设项目,由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实施规划监督。
本意见印发执行之前,委机关核发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实施规划监督的项目,参照上述项目分级分类标准确定实施规划监督市区权限分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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