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要求,8月21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2020年北京市新能源轻型货车运营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规定了激励范围、激励标准、激励资金申领程序及时间、职责分工、工作要求等。
其中激励标准规定,可申请激励的车辆规模以实际更新的新能源轻型货车为基数,但上限不得超过报废或转出的汽柴油货车数量。
激励资金总额为7万元/车,分三期发放,分别给予3万元/车、2万元/车和2万元/车激励资金。
每期时长为12个自然月,自完成车辆定位监测数据上传的下一自然月1日起开始计算。期内车辆在京行驶载货总里程不少于1万公里,方可获得当期激励资金。
对一次性报废或转出的汽柴油货车并更新为新能源货车20辆(含)以上的企业,在资金激励基础上,叠加给予城区货运通行证奖励。
激励范围要求: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道路货物运输”,且不存在工商经营异常情况;
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一年周期内,累计报废或转出名下京籍汽柴油货车须达到5辆及以上、且更新不低于5辆(含)京籍新能源轻型货车;
车辆所有人不得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
同时,申请激励的新能源轻型货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一年周期内,首次在本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
须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营运性纯电动轻型货车技术指南》(BJJT/0054-2020)要求,车辆应符合最大允许总质量<4500kg,核定载质量≥1200kg,货箱容积 ≥6m3的技术条件;
须将车辆定位监测、运输信息等相关数据上传至北京市智慧货运综合服务平台(http://bj.zhihuihuoyun.cn)。
《方案》为北京进一步推广新能源物流车应用创造了利好条件,为绿色货运发展提供了新的驱动力,请相关企业关注信息,及时做好车辆的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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