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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库房物流场所消防安全提示
来源:发布时间:2024-03-02阅读次数:1557返回列表>>
第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仓库间设立防火间距,可以有效防止火势蔓延,企业需定期巡查,保证防火间距内无堆放杂物或停靠车辆。
第三条
车辆应停放到指定位置,勿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及疏散通道,勿在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常闭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条
物流仓库内禁止设立办公室、休息室等,仓库内严禁住人,严禁在仓库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五条
仓库应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对已配备的消防设施要定期开展检查及维护保养,过期失效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六条
仓库应设立禁火、禁烟标志,严禁使用明火。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物仓库,应设置防静电设施。
第七条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第八条
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第九条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第十条
库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当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警惕性。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进库工作的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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